妻子不愿生育,丈夫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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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愿生育 丈夫要求离婚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李晓庆)结婚多年,丈夫总想要个孩子,可妻子考虑到夫妻二人微薄的收入和狭窄的居住环境坚持现在不能生育子女,丈夫无奈以妻子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近日,河南省新蔡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因生育权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刘某(男)要求与被告王某(女)离婚的诉讼请求。
家住新蔡县的刘某与王某系高中同学,二人高中毕业确立恋爱关系后于
伤心的王某辩称,其与刘某婚后感情很好,王某不同意与刘某离婚。王某现在坚持不生育子女,完全是为了抽出时间照顾刘某年迈的父亲,况且刘某与王某夫妻二人收入不高,现在还没有自己的房屋,仍租住在狭窄的地下室内,即使现在生育子女了也不能很好的养育子女。丈夫刘某不顾他们双方多年的夫妻感情起诉要求离婚无法律依据,不应该判决准予他们离婚。
新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本案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据办案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如果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当然如果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当事人仅仅以生育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法院是不会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