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门前摔倒 状告商家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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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玉民
一名顾客在超市购物期间,因走到超市结算处外烤香肠摊位附近,踩到未被及时打扫的烤香肠而滑倒摔伤,双方协商不成,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20万元。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超市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88596.38元。
李某,男,1977年12月出生,家住遂平县城。2014年8月16日晚上,李某到超市购物后行走到超市结算处外面的烤香肠摊位附近时踩到地上的烤香肠滑倒摔伤,被120接诊后入住遂平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髌骨创伤性外脱位;右髌骨骨折;右膝关节积液并游离体;右膝外侧半月板前角损伤。花费医疗费13428.73元,经鉴定构成伤残八级。为索要赔偿,李某将超市诉至法院,索要赔偿。
庭审中,超市一方对李某鉴定级别持有异议,不予认可,要求李某提供在超市被烤香肠滑倒时的相关证据。超市认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原告李某也有错,不应由被告方承担全部责任,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在商场购物消费期间,被告作为商场管理人,应为到商场消费的顾客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以保证顾客的人身安全。本案中,被告未尽到管理义务,致原告在购物消费后踩到香肠摔倒损伤,致原告人身受到损害,被告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70%)。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商场购物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其自身受到损害亦承担相应的责任(30%)。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