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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不合砍伤邻居,伤人者被拘留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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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不合砍伤邻居,伤人者被拘留又赔偿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李晓庆)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相处和睦对于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家庭生活的幸福美满具有重要意义。但有两家人却因身边小事发生纠纷,纠纷中一男子竟从自家厨房拿刀将邻居砍伤。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750元。

201642510时许,在新蔡县某村一条东西走向土路处,被告刘某与原告宋某的儿媳因拾树枝发生纠纷而对骂,在对骂中,原告宋某闻讯前往纠纷地点,被告刘某见况返回家中厨房拿出自家菜刀将原告的左手砍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驻马店市中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左手腕部开放性损伤、左手尺神经损伤、左手尺侧血管部分损伤、左手尺侧部分屈指肌腱损伤,原告共住院治疗16天,花医疗费10726.10、门诊费2578.6元。经鉴定原告宋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被告刘某被新蔡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等共计16764.70元。

被告刘某辩称,在这次纠纷发生之前,原告儿媳就到我家辱骂我母亲两天,并且殴打我老婆,是原告的儿媳先引起纠纷的,事发当时我精神病上来了,当时激动就去打原告,我没有过错,我不应该赔偿原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刘某在与原告的儿媳发生纠纷中拿出自家菜刀将原告的左手砍伤,造成原告左手腕部开放性损伤、左手尺神经损伤、左手尺侧血管部分损伤、左手尺侧部分屈指肌腱损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刘某对原告之损伤存在明显过错,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刘某对其进行赔偿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医疗费以原告在驻马店市中医院住院16天花医疗费13304.7元(含门诊费2578.6元)为准;原告请求的护理费、误工费,均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原告请求的数额计算;原告请求的交通费酌定为300元。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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