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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因病导致失明 20年夫妻离婚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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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因病导致失明,20年夫妻离婚收场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李晓庆)丈夫患病,因治疗不及时,导致眼睛失明,妻子见丈夫不能再挣钱养家,又欠了一大笔钱,就携带女儿一起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丈夫无奈第二次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原、被告婚生女由被告张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张某自己承担。

家住新蔡县的刘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1214登记结婚,19961126婚生一女刘某某(现随被告生活)。因性格不合,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2003年原告因眼病住院花费20000多元,因治疗不及时,导致原告眼睛失明,被告见原告不能再挣钱养家,又欠了一大笔钱,就于200516携带女儿一起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原告曾于2013125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未和好,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继续分居至今。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己承担。

新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但原告曾于2013125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仍未和好,继续分居至今, 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婚生女现随被告生活,为利于子女的成长,原、被告婚生女应由被告抚养,因原告现为盲人,生活较为困难,抚养费应由被告自己承担。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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