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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晚开车不慎掉入桥洞,施工方被判承担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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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晚开车不慎掉入桥洞,施工方被判承担主责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李晓庆)车主夜晚驾驶小轿车不慎掉入正在施工的桥沟内,致使车辆严重受损,车主与施工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只好起诉施工单位要求赔偿。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作为施工单位的某路桥建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闫某损失的80%

原告闫谋诉称,201646日凌晨130左右,原告驾驶车牌号为豫QM9003别克凯越轿车,沿砖店至余店公路行驶至余店小魏庄桥处,掉入正在施工的桥沟内。当时原告驾驶车辆正常行驶,由于被告将小魏庄桥旧桥拆除,导致公路截断,而被告却没有放置任何标志和反光标志,也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原告临近拆除旧桥时,不能及时制动,车辆掉进施工的桥沟内,车辆受损严重,原告轻微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就立即报警,新蔡县交警大队出警,现在车辆原告已经自行修复好。为了向被告索要维修费等费用,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原告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维修费8570元、吊车费1200元,合计9770元。

被告某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的,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201646凌晨130左右,原告驾驶车牌号为豫QM9003别克凯越轿车,掉入被告正在施工的桥沟内车辆受损的事实存在,事故发生后,原告花1200元吊车费和500元拖车费的事实清楚,事故发生时,被告虽然在施工现场设有标志(小红旗),但标志不明显,不能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对事故的发生,被告存在一定过错;原告夜间驾车,对行驶路况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事故的发生,原告也存在一定过错,对原告的吊车费和拖车费损失被告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但应与被告的过错程度相适应。对原告诉请的维修费,因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在没有与被告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就自行维修,就维修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原告未能提供得力证据证明,原告的该部分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该案被告已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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