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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不赡养为哪般 继父要求赡养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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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不赡养为哪般 继父要求赡养获支持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李晓庆)继父与生母结婚后共同抚养三个继子女多年,直至继子女都成了家,只因继父与生母生气吵架,三个继子女就以继父身体好有生活能力,并且不愿意随三个继子女生活为由不再赡养继父能行得通吗?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赡养费纠纷案件,一审判决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分别于每年630日前、1231日前向原告王某支付赡养费1314.5元。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王某与三被告的母亲张某于1982年左右结婚,当时张某有三个子女,老大继女王某甲七岁,老二继子王某乙四岁,老三继子王某丙三岁。原告和张某共同把三个孩子抚养长大,直至三个继子女成年,并且给被告王某乙盖了四间主房、两间厨房带院。2014年秋,因原告与张某生气吵架,原告遂与张某及三被告分开居住、生活。现原告患病年老体弱,没有劳动能力,继子女又不尽赡养义务,原告只好回到以前漏雨的旧房子里住。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每月每人各支付原告赡养费3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三被告每人各支付1000元修复房屋费。

三被告辩称,原告要求我们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无事实根据。原告现在有生活能力,身体很好,原告现在不仅能种地,还能外出打工,有正常收入,原告起诉前也是刚刚从外地打工回来,且原告要求的赡养费超出国家要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告自己有收入,还有国家给予的老人生活补助。三被告现在均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无力承担原告要求的给付数额。原告要求三被告每人支付1000元修复房屋费不合理,我们已经给原告修缮好房屋了,不同意支付修缮费用。请驳回原告的不当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与三被告的母亲张某结婚后共同抚养教育三被告直至三被告成年,原告与三被告之间已形成继父与继子女关系,原告和三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适用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故原告要求三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每半年支付一次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审理中,三被告已将原告的房屋修缮好,原告放弃要求三被告每人各支付1000元房屋修缮费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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