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手打人要担责 判刑赔款悔已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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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学忠
日前,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日,被告人赵某与王某在该院立案庭协商宅基地的继承权。二人协商无果后,赵某先行离开,王某出来后,赵某上前打了王某两个耳光,造成王某受伤。经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赵某后悔不已,主动赔偿医疗费,王某对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归案后,赵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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